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098號
聲 請 人 陳韋伶
代 理 人 吳秉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寶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