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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398號
聲  請  人  嚴盛煌 

代  理  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