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398號
聲 請 人 嚴盛煌
代 理 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3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附表:更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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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323號) |
| | 112年度勞訴字第32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