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軌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影像怪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