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台虹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方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智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