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2號
原 告 林書如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