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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3號
原      告  林文政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劍朗  
被      告  吳翊瑋  

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被      告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娟  

被      告  邱明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郭庭佑律師
追加被告    鍾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