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頴
吳丞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