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天邁興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念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有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