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吳瑤華
上列聲請人對周劍霞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周劍霞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