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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優愛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優愛德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依前開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且聲請人適格要件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