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健安
被 上訴人 陳纓聖(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纓元(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屬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到庭之必要,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