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8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晏國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