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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具狀聲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業於111年10月5日判決終結,有上開判決存卷可憑。則聲請人於該事件判決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