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