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締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吟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840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本件調解所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4萬3400元(計算式:14萬8400元-5000元=14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