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59萬1,858元後將如附表所示之17筆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而依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1項每坪30萬元之約定,該17筆土地之面積為285.8411坪,價額為8,575萬2,330元(計算式:285.8411坪×300,000元/坪=85,752,33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5萬2,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萬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