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 告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絹
被 告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就訴訟費用之計算部分,原告則以公告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作為計算依據,主張本件訴訟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67,000元,以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