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程俊元
褚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