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義舜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萬4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092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本件調解所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4萬5920元(計算式:25萬0920元-5000元=24萬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