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果莊農地網路銷售平台首頁,刊登本案民事訴訟判決全文30日,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