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玲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