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