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至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瑋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林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穎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