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高陸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1,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