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鄭凱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即350萬元+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