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中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金獅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