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蘇佑倫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軟體授權採購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