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17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等語,而依兩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1項之約定原告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購買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面積為285.8411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5萬2,330元(計算式:285.8411×30萬=8,575萬2,3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萬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