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羅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揚鎏、范芳瑜、范玉珍、鍾美霞、劉素珍、邱垂鴻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