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明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