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吳培福
黎子庭
劉潔茹
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茱圓實業有限公司、黃光增、呂彥締、劉家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3人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271萬元、28萬1000元,依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2萬7829元、3090元,茲限原告3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即原告吳培福應繳8590元、黎子庭應繳2萬7829元、劉潔茹應繳30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