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9,594元【計算式:190萬4,359元+1萬5,235元=191萬9,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