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原 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