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