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貝格爾育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敘峰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邱律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孟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