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鄭志誠(即鄭志玄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