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質地有本製劃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姣龍
訴訟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淨之地有限公司、劉治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