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有慶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9,7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