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全際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4,308.5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115,543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9月27日台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2.51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