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捷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旋瑩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被 告 津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美金564,56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8,370,913元(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2年9月28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2.54:1,計算式:美金564,564元×32.54=新臺幣18,370,9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3,7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