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泰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萬5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