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擁漢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查原告於起訴狀第9頁記載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於同狀第10頁又載以民法767條為請求權基礎。則請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有無民法第767條?若無,本件是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上開應補正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