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兆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函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