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萬4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