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進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訴訟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卿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