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進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承翰
被 告 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1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