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潄芬
被 告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2萬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