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耐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春發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