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41號
原 告 沅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